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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系列案例之:老員工勞動權利受法律特別保護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6/10/18     瀏覽次數:    
    老員工勞動權利受法律特別保護
   【案例】
    1996年,老王進入本市某汽車配件廠從事機電檢修工作,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6月,該廠在外地建立新廠,將老廠作為新廠的辦事處,僅留下少數員工辦公。老王被安排到新廠工作,但老王認為自己三年后就要退休,且身體狀況不佳,不適合隨廠進行搬遷,要求留在老廠工作。廠方則表示,留在當地辦事處的人員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的,且名額已定,老王應當接受工廠的管理與安排。由于老王堅持留在老廠工作,而廠方一直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同年8月,該廠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協商未果為由解除了與老王的勞動關系,僅支付了少量的經濟補償金。于是,老王一怒之下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工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仲裁庭查明事實后,經過調解,該廠恢復了與老王的勞動關系老王,并安排其留在老廠工作。
   【解析】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對于在單位工作多年的老員工有特別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老王在配件廠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因此該廠不能依據客觀情況重大變化這一事由解除與老王的勞動關系,否則將承擔高額的經濟賠償。
   【提示】
    員工是企業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任何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員工的辛勤工作和默默奉獻,他們為企業發展付出的勞動汗水應該得到認可和尊重,特別是在企業工作多年的員工,他們的權利應該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但一些企業卻忽視了這一點,沒有妥善處理與老員工的利益關系,甚至是犧牲老員工的權益,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既損害了企業的形象,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是不利于企業健康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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