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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系列案例之:法律保障女職工結婚和生育的權利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6/10/8     瀏覽次數:    
    法律保障女職工結婚和生育的權利
   【案例】
    2013年6月,小王進入當地一家廣告公司任策劃專員,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求小王在勞動合同上承諾其在職期間不得結婚、生育,如有違反,小王將負擔10000元的違約金。對此,小王雖不情愿,但為得到這份工作,只得答應公司要求。2014年2月,小王瞞著單位與相戀5年的男友登記結婚。2014年11月,小王意外懷孕。不久,公司得知了小王結婚并已懷孕的消息后,扣發小王8000元的年終獎沖抵違約金。小王當即提出了異議,公司則認為根據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0000元,扣除年終獎后,小王還尚欠2000元的違約金未支付。小王不服,遂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庭調解,廣告公司返還了小王8000元的年終獎。
    【解析】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勞動者存在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保密義務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廣告公司利用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小王結婚、生育的內容,已是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據此要求小王支付違約金更是嚴重損害小王的合法權益,為法律所禁止。
   【提示】
    隨著社會發展,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女性“半邊天”的作用越來越被認可。甚至有些行業,更適合女性從業。但一些用人單位對女職工仍存有一些偏見,認為女職工三期會給單位帶來一些負擔,為避免所謂的“負擔”,遂通過勞動合同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這種做法顯然違反了法律強制規定,損害了女職工的利益,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結婚、生育權是女職工的基本權利,應當予以維護,切不可隨意剝奪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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